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半岛官方网站_半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理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常设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坚持职教类型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法规和政策,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学校制定学位与专业建设及本科生的培养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学位工作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位申请人的备案材料,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审核向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五)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审定学校学位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八)制定、修改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认定与撤销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十一)为学校制定学位与专业建设及本科生的培养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十二)研究和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及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校历安排,对照《半岛官方网站_半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竞赛获奖、实践实习、毕业鉴定材料等情况,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会议,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同时提出处理预案;
(四)审定本分委员会范围内的学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位与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一)制订有关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三)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五)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发放学位证书,安排学位授予仪式,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六)受理有关学位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七)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候选人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3名。主席须具有教授职称且学术水平高的委员担任;副主席经主席提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分委员会组成单位提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应由1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需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办公室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受理议案。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二级学院;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负责受理议案的主席、副主席在收到议案的7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席、副主席做出书面汇报,主席、副主席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席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席指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由各二级学院按照《半岛官方网站_半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做出决议或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赞成人数为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不属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席审核签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主席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席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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